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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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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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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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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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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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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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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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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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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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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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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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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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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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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十七条 !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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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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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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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
,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第三十六条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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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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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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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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