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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 ?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十六?。条 :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   第十九—条 :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一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第三十条 】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    《 ,第三十五条 —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第三!十六条?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