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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  第十一》条 :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第?二十条 《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第—二十九条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  第三十三条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  :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