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   第六条 【。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 , 第十六条 —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第二十七条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  : 第三十二条 【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    第》三十六条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