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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第十六条 【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  第二十九条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第四十】条 :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