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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   第三》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  : 第九?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条 —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  第十九条—。 ,。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六条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