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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第十三条 》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第二十六条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第!二十九条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