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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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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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
,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 , 第十二条》 ,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第十四条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 第二十三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 第二十五条 !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第二十—八条 ?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第二十九条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第三十七条 【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