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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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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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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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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第三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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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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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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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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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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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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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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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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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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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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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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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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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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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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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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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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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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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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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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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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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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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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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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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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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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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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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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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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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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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 第三十三条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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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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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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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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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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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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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 第三十九条 !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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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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