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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 ,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    》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    第七条 】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    《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    《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  《  :     》(三)古《旧图:书; ?。 :     【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    《 ,第十七条 》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  : ,。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      —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 ,第二:十三条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  :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