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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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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第二条 【 增值?税税率
! , 《 ,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 ?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
》。 , 第七条 》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 ,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
?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
《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 》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 : (三—)古旧图书》;
】 ?。 ,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九条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 第二十条 !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
!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 ,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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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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