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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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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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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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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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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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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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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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 ,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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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九条 —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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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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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
【 第十四条 【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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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
! ? (三)《古旧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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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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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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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 第十九条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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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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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 》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
》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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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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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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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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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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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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