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建标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一)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

    (三)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

    (四)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五)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六)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