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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   ?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  :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