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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 ,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    《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 ,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