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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 ?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 ,  :  第四条》。 ,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 ,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  《。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