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