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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    【 上述凭证无论【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 ,  :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格【。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 ,    —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 ,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 ? :   ?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 :。 ,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 ,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     第【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     第十三】条,  根据条件第四】。条(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 , ,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       】 ,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  》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  《   第十六条【 ,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国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   ? ,。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贷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时》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 ?    第二十二条! ,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  【  :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二十三条 》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 《  :   第二十六条 !。 纳税人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  《   第二十—八条 ?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当》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下纳税事项监督【 》      —  :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 ,     【  :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 ,     【   ?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 ,    对未完【成以下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的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   》  第三十条 【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  :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 《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须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    【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写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检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书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