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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 ,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 :     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 :  : ,  :上述凭证无论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 ,   —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格—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   —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第四条 —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    》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 《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   》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 :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 》   ?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  第十一条 【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     】第,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    第十—三条:  根据条件第四条!(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  :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   ?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      】。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 ?    《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 《 ,。    第十五条 !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 ?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  第十六条 【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国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  》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  :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贷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 ,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时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 ,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    !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   ?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当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下纳【税事项?监督 】   ? ,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  《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 :      【  :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     对】未完:成,以下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 :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的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   第三》十,条 :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 《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须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 :。 ,。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写?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     —第三十六条》 ,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  》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检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 , :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书》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五条 《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