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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 :    — 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   ? ,上述凭?证无论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    —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格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   》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 ?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 》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 ,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 《    第十一条 !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 ,    》 第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 ,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     —第十三条  根据条!件第四?条(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 ,     —  :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  — ,。 ,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 ?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 ,。 :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国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  —   第十八条 】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   ? 第十九条 —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贷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 《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时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 ,  《。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    !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当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下》。。纳税:事项监督 【 ?   ?。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 ,   — ,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 ? , ,       【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   《  对未《完成以下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 :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的: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 :。     第三!十条 ?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  《   第三十一条 !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  :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须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 ,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写: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   ?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     》第三十六条 —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   》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检!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   第三十九【条 :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   —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  第四十三条 】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书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