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  》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     【。上述凭证无》论,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 ,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  》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格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 《 ,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 ?。  :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    — ,第六条 《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 :   《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 ,     第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     !第十三?条  根据条—件第四条(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    】。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 , , , ,      —。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     【。第十四条 》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 ?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  —   第十五条 】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   ?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   《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 《     第—十,六条: ,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国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贷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   —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 , , ,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时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 》 ,    —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    【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当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下纳税事项【监督 【   ?。   ?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        !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 ,  :      —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 ,   ? 对未完成以下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的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 :  :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 ,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 ?    《 第三十二条 【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须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写】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   【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  《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 》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检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   第四十四条 !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书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