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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 ?     上述凭】证无论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   《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格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    】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   ?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    《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 :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     第十!一条: ,。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   第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 :     第【十三条  根据【条件第四条》(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     !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  :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 ,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 ,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  :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    】 第十六条 —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  第?十七条 《 同一凭证》。国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   ?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贷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 :。 ,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时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 —  ?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 ,  》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  : , 第二十五条— ,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 》  :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当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下纳《税事项监督 【 ,。     【 ,。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  :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   ?     》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     对未完成!以下: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    《 第:二,。十九条 《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的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     第【三十:条 :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   【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须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写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     第三十!六条 ?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 ,   《  第三十七条 】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检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书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