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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 ,  :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