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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