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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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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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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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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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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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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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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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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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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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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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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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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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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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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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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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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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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七项:“(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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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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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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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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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二》款作为第《二、三?款,:“: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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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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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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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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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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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1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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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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