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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 【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 》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 】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 《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 ,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 :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 《 , 七、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七项:“!(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 》 ,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 , 》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 》 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 : 》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三款:“》。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 ?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 《 ,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 ? 十—二、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 【 :本决:定,自201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