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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 避 !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    【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