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回》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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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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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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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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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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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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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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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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