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