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 , (三)谎报】火警的;
—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 ?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
《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 ,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