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第?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 :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     第十条 !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 《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  —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   第十二—条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 ?    《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 ,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     —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 第十九条 —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