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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  《 ,  第十条 —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 ?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 ,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第十—五条 ?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   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   — ,  :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  : ,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