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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   第一》条 :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    》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   ?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      —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 :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