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   第六条 【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    第七条 】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 《   ?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    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 》       【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 ?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