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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    》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九条 ?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   —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 , ?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     第十!四条 ?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 ,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 :     》 ,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