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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第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 : :    《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 ,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 :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 《   ?。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   【。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    第十二条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第十五条 》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 : :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  》   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   》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     !  :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 , , ,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   —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