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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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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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 :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 》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 ,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 ,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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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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