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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    —   ?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    【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 ? ,。  : ,     》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    】  :。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 ,    (六)走】私文物的; 【 ,  《     》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 》       【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 ?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 :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     【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   《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六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  : ,  :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 ,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    《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      —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    —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   【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 》   ?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 ,。      】。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      !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    】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 ?      —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 , ,   ?  :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 ,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 ,      【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       !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  —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 , ,    《。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