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
【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 》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
】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
》。 , 《(六)走私文物的;!
《
: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
:
】。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 —。。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 , ,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
【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
》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 第七十一条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
《
》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
:
,
《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
》 ? ,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
?
—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 《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 》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
!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 第七十六条 】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
?。
】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
— 《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
,
,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