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一条  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