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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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第四十一条 —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四十二条 —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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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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