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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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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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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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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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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