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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设用地 !。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   ?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 第:六,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第六《。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第【六十三?条 :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 :     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