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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 —  ?   第五十八条 !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 ?。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第六十!条 :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第六十二条 【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 ,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  《  : ,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 《  :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  》   第六十四条 !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十八条 】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