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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 】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  》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 ,   第六十条 】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第六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 第六十三条 【。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     —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 ?       】。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     【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第【六,十五条 《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  :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   ?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