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文 建标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