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施行之日前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