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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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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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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 第九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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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第十条 !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 第十一条 】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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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 , 二、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
】三、:。 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
《
》 ?四、: 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 五、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 ? 六、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
, 七》、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
八、】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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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 十、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保险范围
【
》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