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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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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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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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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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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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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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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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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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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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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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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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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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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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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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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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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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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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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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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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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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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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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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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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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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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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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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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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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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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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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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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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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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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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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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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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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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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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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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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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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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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