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
,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
:
? :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
—。。 第七条 —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
》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 第十二条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 ?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 ,。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 , ,第,十六条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 :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
?。。
,。。。 ,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