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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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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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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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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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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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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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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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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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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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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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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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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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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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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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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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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 ,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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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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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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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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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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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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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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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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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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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 ?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一条 !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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