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 :  ?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  第五条 —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第九条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 , ,  :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 ,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 ,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      —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   第十二条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  :。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  :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      — , ,。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 《  :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 :。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 《  :。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