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建标库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