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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权属 】   !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    】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    《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 :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 《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   》 ,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  :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  《 ,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 ,。。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第,二十二条《 ,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