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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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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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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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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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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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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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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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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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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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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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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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 ,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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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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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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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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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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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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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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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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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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