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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森—。林权属 ! :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 ,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 ,   —  第十七条 【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 ,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   【 ,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   》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 《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