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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
,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 ?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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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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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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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 ? :。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 ?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三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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