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
—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 , 《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
,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 《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三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