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
,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
《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 ,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 ,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
: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二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三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