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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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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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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 》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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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 ,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
—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 》。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三《。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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