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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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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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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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 ?。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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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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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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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 , ?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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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三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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