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建标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