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执》法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
,
》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
?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
】 第四十五条 【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
,
?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