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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 ,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第《。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    《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 ,    —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 :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   ?   ?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 ,       !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 ,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 ,  :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   》     》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 ,    【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  《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     第二】十五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