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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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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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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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
《
? 第十四条 【。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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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 第十六条 —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
: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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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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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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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
《
】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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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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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 ,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
: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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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十四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
《 ?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
!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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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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