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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      —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 ,        !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 :  :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 ,。    第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第二十条 】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    【  :。。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       】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 ,  : , 第二十四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   —     》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     》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 , , ,   ?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 ,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