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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 , ,。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      】 ,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    】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      !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      】。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    》  :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 ,  :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        】。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   ?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   第二十五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