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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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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
,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 《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
》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 《第二十三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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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第二十四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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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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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
!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 :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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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二十—五,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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