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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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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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第《。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 《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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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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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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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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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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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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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 ? ?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
,
!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
,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 , :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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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
》 》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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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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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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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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