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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 《   ?  第十四条 【。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 第十六条 —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  :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        !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 《        】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 :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 ,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  :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 :   ? 第二十四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  《   ?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       !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