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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 ,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 ,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    《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    《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    》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 ,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    《第二十三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    《 第二十四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  《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     !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  :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   《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二十—五,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