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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 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 ?   ?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 ? :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 》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 ,    — ,。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 》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   《   ?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   《  第十《。四条 ?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     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  》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