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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 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 ?    《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 ,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 第八条 》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  :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 ,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 ?  ?。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      —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     】。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     》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       【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三条? ,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 ?      【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  》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 ?     —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   —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