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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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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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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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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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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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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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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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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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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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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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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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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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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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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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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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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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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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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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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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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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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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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 ?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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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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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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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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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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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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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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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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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 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 《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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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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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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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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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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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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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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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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