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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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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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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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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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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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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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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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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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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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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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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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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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第:八条 ?。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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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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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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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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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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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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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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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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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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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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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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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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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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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 《。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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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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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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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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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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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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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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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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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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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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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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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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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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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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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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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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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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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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