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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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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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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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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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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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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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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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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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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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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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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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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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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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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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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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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十条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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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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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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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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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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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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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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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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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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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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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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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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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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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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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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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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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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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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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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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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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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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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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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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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