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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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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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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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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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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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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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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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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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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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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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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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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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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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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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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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
】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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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
】 :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
?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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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
: 《 :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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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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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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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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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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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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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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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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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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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 : 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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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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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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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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