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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2】24号 —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三)房?屋买卖;《。 ?       !  (四)房—。。屋赠与; !         !(五)房屋交换 !。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第《三条: ,。 契税税率为35】% ? ,   》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四,条 :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 ,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第九条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