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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224号 ! ,。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三)房屋买【卖; 】      —  (四)房屋赠】。与; 【    《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     第【八,条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    《第十三?条 :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