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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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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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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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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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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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赠—与;
》。
《。 》 (五)房屋交】换
《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三条? , 契税税率为35】。%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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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
》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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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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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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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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