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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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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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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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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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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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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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 (三】)房屋买《卖;
—
》 ? (?四)房屋《赠,与;
【
? 《 (五)房—屋交换
!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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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
,
:。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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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契税的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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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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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 :。 第八条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第十:条 :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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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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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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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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