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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24:号 【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三)房屋《买,卖;: —    《    (四)房屋!。赠,与; 》    —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  :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  第九条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   第十一条 】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第十三条 》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