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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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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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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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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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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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三)房屋《买,卖;:
— 《 (四)房屋!。赠,与;
》
—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 :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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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 第九条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 第十一条 】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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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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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第十三条 》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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