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224号》 !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 ,         !(三)房《屋买卖;《 》     》  :  (四)房屋【赠与; !      —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三》。条 : 契:税税率?为35% 》 ?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  : ,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