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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2】24号 】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  : (三)《房屋买卖; !    》    《 (四)房屋赠与;! : ,       !  (五)房屋【交换 《 ,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第】十,三条 ?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