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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五十二号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 2!020年8月—11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   ?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   【。  :  :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   ?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      — ,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 第八条 》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   —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  第十条 —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第十二条 】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