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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 ? 第五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 ? 2020年8!月11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  :     》。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  第三条》 ,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   ? ,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五条 ?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       !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 ,   ?。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       】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 ,   《。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     —   ?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 ?  :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