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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 第五十二号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 ? 》2020年8—。月,1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     》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 ,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  《   第五条 【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   ? ,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      —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       【。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  》。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  第十一条 【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 ,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