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建标库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