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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 : :  《。 ,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  ?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 《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  《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