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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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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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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 ?。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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