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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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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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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