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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应纳税额 【 ,。 ,   —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  :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   ?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   第二》十,四,条 :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