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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佣金 !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    》。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 《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 :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