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建标库

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