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建标库

第三章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