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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通用—。航,空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 ,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 ,       【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   】  第一百五十【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