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通用航空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
《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
:
】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
》
: : 第?一百五十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