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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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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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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协助】途径
】。。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 :第二百七《。十八条 《 文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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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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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 协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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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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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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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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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一条 — ,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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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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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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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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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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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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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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