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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 —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协助途径! 《   《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文字要【求 —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   ?第二百七十九条【 , 协:助程序?  【 ,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第二》百,八十:条 :。 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   — ,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 ?。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 , ,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  —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