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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 :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原则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协助【途,径 【 ,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文】字要求 】 ,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协助【程序  !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 ,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 ,   《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    【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