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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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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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协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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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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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条 文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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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第二百—七十九条 》 协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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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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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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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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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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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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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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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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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四条 《 施行日期》
【 ,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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