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建标库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