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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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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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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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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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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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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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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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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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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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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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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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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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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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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