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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第五》百九十?七条 ?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 ,  :  :第五百九十八条 】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    —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  :。。 第六?百零四条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六百零五条 !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  : 第六百零》六条 ?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  :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   第六百一十】六条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   ? 第六百二十条 】。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 :。。   《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 ,  》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    《。第六百二十五条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     【第六百二十六条 】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 ,。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   ?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 第六百三十五条 !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   第六百三【十,六条 ?。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    《第六百三《十七:条 :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     第—六百三十八条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 ,  ?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   第《六百四十《一条 ?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   ?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  》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 《。     》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 ,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  :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   —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六百四十六条 】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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