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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买卖合同 !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  第五百九十【六条: ,。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第!六百零一条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    第》。六百零二《条 :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六百零五条 】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  :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  ?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第《六百一十条 —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   第六百一【十二条 《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 ,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第六百一【十七条 《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    【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     第六百】一十九条《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     第!六百二十三条 【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 ,  第?六百二十《七条 ?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    —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第六百二十九条 】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   【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第六百】三十五条 》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   》  第六百四十条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  《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      【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    《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    —。。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    》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    【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六百四十五条 【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