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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买卖合同】 :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第五百九十七条 !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第五百九十九条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 第:六百零六条 —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第六百零八条 】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   第六百一十条!。 ,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第六百》一十六条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 ,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  第六百二十条 !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 ,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 ,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 ,。  :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    【。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第六百二十九条 】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第】六百三十二条 【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  :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 第六百三》十六条 《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  第六百三十七】条 :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 第六?百,三十八条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 ,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 ,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  :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    《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    《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      【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 :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   【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 , , ?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